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升挂国旗的,应当早晨升起,傍晚降下。遗憾的是,北京的窗口地区——王府井步行街两边的大多数单位却是只记得升国旗,忘了降国旗。我建议有关部门应监督空中的国旗升挂,通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升降国旗,来培养、增强人们的国家意识和国旗意识。
热心读者赵树清来信反映,北京街头许多商厦、办公大楼、企业集团门前飘扬的旗帜中,将国旗与他们的会旗、厂旗等并列等高地排在一起,显得很不严肃。
国旗法中规定,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,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、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。如果一个企业、一个集团、一个协会都将自己的旗帜与国旗并排等高地挂在一起,体现了什么呢?